卫生许可证年检空气检测中央集成空调检测
发表时间:2020-05-23
长沙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年检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年检检测咨询电话:400-007-5350。卫生许可证年检需要做的常见检测类别:空气检测、中央集成空调检测、公共用品用具检测。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检测项目:
物理性:温度、相对湿度、风速、新风量;
化学性:甲醛、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苯及苯系物、TVOC、可收入性颗粒物、氨、臭氧等;
生物性:细菌总数;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项目:
空调系统:冷却水、冷凝水嗜肺军团菌、新风量、噪音;
送风中:β-溶血性链球菌、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可吸入性颗粒物、嗜肺军团菌;
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
冷凝水、冷冻水检测项目嗜肺军团菌。
公共用品用具检测项目:
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葡菌。
什么是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
它们有着共同的特点:人员集中,流动性大;场内设备和物品容易受到污染;公共场所容易传播疾病;不宜监督管理等。
公共场所具体有哪些?公共场所7类28种,包括:
1、住宿与交际场所: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洗浴与美容场所:公共浴室、理发馆、美容院。
3、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与游乐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购物场所:商场(店)、书店。
7、就诊与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
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用品用具卫生检测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检测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80号)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复核许可证复核期,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及评价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场所中,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一年对其进行一次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标准及依据是《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
2019年4月4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已经发布,并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修订后的标准将原标准按场所进行分类改变为按监测指标进行分类;根据不同场所、不同指标类别,增加了公共场所用品用具的种类和卫生学指标;增加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学指标;增加了推荐性卫生要求;内容上与原标准体系具有一致性和延续性,是对原标准的整合和优化,由于体例的变化,新标准名称改为《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修订前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共12项)
修订前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共12项)颁布于1996年,其中的某些内容和指标已不能满足卫生监督管理和疾病预防的需要,本次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修订,可有效保护公共场所人体健康,提高公共场所卫生质量和管理水平。
修订前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12项)以场所进行区分,分别规定了不同公共场所的卫生指标与限值:GB 1615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 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 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修订前和修订后的标准有哪些区别?
①新标准对公共用品用具的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定义中除了列举明确各类公共用品用具类型,还增加了列举产品之外的不完全列举的兜底项目,即“其他用品用具”。只要属于公共场所定义范围的场所中所提供的任何公共用品用具,均需要符合标准要求。
公共场所各类公共用品的检测都有了卫生质量的判定依据,也为监督执法和行政处罚提供有力的标准依据。
②新标准对公共场所新风量的要求
修订前的标准仅对住宿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饭馆有做新风量的要求,其他场所无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新标准修订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新风量不小于30m3/(h?人),其他场所新风量不小于20m3/(h?人),实现了对公共场所的全覆盖。
新风特指室外新鲜空气,室内外有效的空气交换是稀释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保证室内空气质量,达到人体健康需求的有效措施。在现阶段,由于集中空调系统等机械通风措施在公共场所的普遍应用而使提高室内空气“新鲜”程度成为可行的卫生要求。
③新标准对室内装饰装修污染物的要求
原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仅对新风量、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颗粒物、细菌总数等项目进行了限定。但近年来实际执法中发现,越来越多的人更加关注一些在装修装饰中可能对健康产生影响的苯、甲苯、二甲苯等化学性物质,在执法中却缺乏相应的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中增加了苯、甲苯、二甲苯、氡等项目和卫生学指标,对室内装饰装修污染物限量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标准限值,对今后的监督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标准依据。
④新标准对沐浴用水的要求
与修订前《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和《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比较,新标准无论从水质卫生指标数量还是卫生限值均有大幅度提高。
沐浴用水增加嗜肺军团菌不得检出的要求,对控制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污染所导致的疾病传播十分重要。
⑤新标准对游泳池水的要求
游泳池水卫生指标增加了化合性余氯、臭氧(使用臭氧消毒时)、氧化还原电位、氰尿酸(使用二氯异氰尿酸钠和三氯异氰尿酸消毒时)、三卤甲烷等指标;多项指标的卫生限值更加严格,浑浊度由5提高到1,pH由6.5-8.5提高到7.0-7.8,菌落总数由1000提高到200,大肠菌群由18个/L提高到不得检出。
(注:我国游泳池水普遍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池水消毒,氯化消毒副产物三卤甲烷THMs(又称卤仿)是潜在的致癌物质,由于池水和水面上空气都会有THMs,游泳者通过皮肤接触、吞咽或吸入而吸收,过量的THMs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氰尿酸对人眼睛、皮肤和呼吸系统有一定的刺激性。氧化还原电位ORP表征消毒剂活性、可反映消毒效果的指标,国外发达国家已普遍采用该指标控制泳池水消毒效果。)
新标准的修订,我国游泳池水水质已接近国外发达国家和国际泳联的标准。
新标准的发布实施,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提供更加有力的依据,卫监蜀黍也能更有效地保护公共场所人体健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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